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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上旬改革动态(三)

来源: 日期:2015/05/26 19:43:00

三、投融资体制改革

5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汇聚社会力量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会议认为,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竞争择优选择包括民营和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并依据绩效评价给予合理回报,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会议要求,一要简化审批,保障项目用地,支持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基金,用好税收优惠、奖励资金、转移支付等手段,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二要鼓励项目运营主体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优势,支持社保和保险资金参与项目。三要建立公共服务价格和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坚持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四要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质量监管,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

四、金融体制改革

5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为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试点银行腾出的资金要用在刀刃上,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

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扩大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1%;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15年,在全国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破除以药补医,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意见》要求,所有县级公立医院推进医药分开,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改革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意见》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2015年底前,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所有公立医院,覆盖30%以上的县级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到2017年,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同时,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此外《意见》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

6月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从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通知》强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通知》重点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等方面,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以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区域通关一体化覆盖全国。5月1日丝绸之路经济带、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启动,当天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扩大至泛珠区域。这标志着企业可自主选择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的便捷通关模式覆盖全国,实现“多关如一关”,惠及所有进出口企业。此次改革涉及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等九省(区)内的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等10个海关,将形成一个标准统一、快捷高效的通关区域,铺设一条贯穿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通关高速路,打通东联日韩、西至欧洲的国际物流大通道,对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互联互通发挥积极作用。此前,海关曾在去年启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

七、地方改革

广西自治区“砍”掉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在全区范围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范围包括中央级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包括取消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商务部门收取的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以及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5项;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等7项。另外,2015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登记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5年5月1日起,免征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农作物品种审定费共3项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甘肃省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88项。5月8日主持召开甘肃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对应国务院决定和省级自行清理,甘肃省共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88项,特别是省级自行清理后取消调整和下放13项行政审批项目,截至目前省级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69项。这是甘肃省第十六批,也是今年以来第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会议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及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组织落实。对承接国务院下放新增的项目,要主动与国家部委衔接,明确审批要件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对接到位;对下放市县的审批事项,要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市县尽快熟悉业务、开展工作,确保接得住、能管好。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同时,要进一步梳理本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前置性审批环节,不断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