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我校制定的“学分制的班级实行学生导师制”的要求和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高校工委发“吉组通字【2008】87号文”中“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班主任”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和“一切为了学生成人、成才、成功”的办学理念,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校各班级都要配备一名教师兼任导师(班主任),为有利于工作开展,导师和班主任由一人担任。
二、每个班级的导师(班主任)最好由该班的任课教师来担任。原则上每个教师都要兼任导师(班主任)。对年龄较大的教师,视身体情况,由本人自定。有的院(系)教师若数量不足,可向学生处提出,由学生处调配基础课教师和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三、全校教职工中共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承担导师(班主任)的工作,在“四育人”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对导师(班主任) 工作的领导、检查、考核。学校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教务处、人事处配合此项工作。学生处、教务处要对导师(班主任)工作进行指导;人事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听取学生评价)。各院(系)院长(系主任)和学办主任(书记)直接领导本院(系)导师(班主任)工作。学期末学校考核一次。由教师填写工作记录表,院长(系主任)和学工办主任(书记)写出评语。对成绩优异的导师(班主任)学校要予以表彰。其结果作为教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导师(班主任)工作制由08—09学年下学期开始实行。请各院(系)开学前确定名单并上报。